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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報免費研習專業課程包括:
1.本報經營理念宗旨目標實務課程 2.本報新聞記者採訪理論實務課程
3.本報申訴檔案受理查證協調課程 4.本報幹部經營管理領導統御課程
5.各種相關法令政令免費研習課程 6.本報晉升收入獎勵制度考核課程
同時均經過本報組訓部口試、筆試等考試,合格後正式聘任為本報內勤、外勤代銷幹部(一律以簽訂代銷幹部代銷契約書為憑)並核發本報執行總監、單位主管、幹部、記者、專員聘書、結業合格證書、職務證、採訪證或記者證或服務證、採訪車證或服務車證或服務站證,以資證明其身份,以利執行社務。
(二)本報社所核發證件一律免付工本費而且只供本報工作人員於推展社務時作身份證明之用,嚴禁有非法販賣詐欺行為並嚴禁持本報證件在外白吃、白喝、白看、騙財、騙色、欠帳耍賴不還之流氓行為,如有發生歡迎來電檢舉:04-24920215,一經本報稽查組查獲立即撤職送辦並公告作廢所有證件及公告大眾決不寬待。
(三)本報採訪工作人員在外違反交通規則被取締時,嚴禁持本報證件向有關單位關說或申請免罰,如有發生歡迎來電檢舉:04-24920215,一經本報稽查組查獲立即撤職嚴辦並公告作廢所有證件及公告大眾決不寬待。
本 報 免 費 研 習 函
授 課 程
(一)本報經營理念宗旨目標實務課程
(二)單位申訴檔案受理手續
1.全程錄影。 2.全程另加錄音。 3.照相、委任調解書。
4.書寫申訴狀。 5.簽名蓋手印。 6.提供佐證文件資料。
7.提供人證。 8.影印一份存檔並把正本郵寄總社。
(三)查證程序:
1.查證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以錄音訪問照相存證。
2.如事實則立即反應、溝通、協調或上報。
3.如虛構則存檔所有申訴文件。
(四)申訴檔案反應溝通協調程序:
1.受理申訴檔案手續(包括申訴狀、照相、錄音、錄影、提供人證、物證)。
2.完成查證手續(包括照相、錄音、切結手續)。
3.去函邀請雙方作協調。
4.公正客觀為雙方協調達成和解之目標,並且為雙方作和解見證。
(五)採訪演練:
1.申訴檔案受理過程演練。
A.檢查照相機、錄音機等器材是否齊全。 B.儀容、採訪證件是否齊全。C.禮節。
2.申訴新聞採訪演練:
A.檢查器材是否齊全。
B.服裝儀容、證件是否齊全。
C.完成告知義務、採訪禮節。
D.人、地、事、物∼原因、經過、結束、結果、演變、希望。
3.申訴檔案申訴新聞查證過程演練:
A.是否有報社主管查證公文及申訴狀。
B.是否帶齊各種搜證器材:照相機、錄音機。
C.服裝儀容、證件、採訪禮節。
4.採訪一般民眾百姓過程演練:
A.服裝儀容、證件、採訪器材是否齊全。
B.完成告知義務、人、地、事物、時間、地點。
C.有禮貌的訪問。
D.設定採訪內容。
5.採訪有關單位之過程演練:
A.服裝、儀容、採訪器材是否齊全。 B.完成告知義務∼出示採訪證。
C.出示採訪公文或口頭告知。 D.禮貌性的訪問。
E.設定訪問的內容。
(六)拒絕採訪、拒絕查證演練:
詳細請參閱內勤研習手冊。
(七)新聞採訪的理論與實際、新聞業務人員守則及相關法令課程
詳細請參閱內勤研習手冊。
(八)經營管理、領導統御課程
詳細請參閱內勤研習手冊。
(九)新聞攝影:
1.新聞照片客觀、正確。 2.新聞照片是最好的證據。
3.新聞照片可補助文字描述的不足。 4.吸引讀者的注意。
5.新聞照片使版面美觀。
(十)新聞攝影的技巧:
1.檢查機件、光圈、速度、距離、電池、底片。
2.眼到、手到、腳到∼配合背景,不失主題。
3.取遠景∼用近物襯托才能顯示遠景的深度。
4.取大場面時∼鏡頭宜採角度。
5.取誇張某一部分∼用近鏡頭和稍低的角度。
(十一)新聞攝影的要訣:
1.顯示時間性。 2.表現地方性。 3.把握動的高潮。
(十二)本報晉升收入獎勵制度考核課程。
(十三)新聞事業道德規範有關出版之法令條文:
第一章 妨害公務罪
第一三五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
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三六條: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
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三七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三八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
不堪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三九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四○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一四一條: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
元以下罰金。
第二章 妨害秩序罪
第一四九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
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五○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五一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五二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五三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
令者。
第一五四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徒刑。
第一五五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一○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一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
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三一二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一三條: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一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備註:
(一)本報社所核發證件一律免付工本費而且只供本報工作人員於推展社務時作身份證明之用,嚴禁有非法販賣詐欺行為並嚴禁持本報證件在外白吃、白喝、白看、騙財、騙色、欠帳耍賴不還之流氓行為,如有發生歡迎來電檢舉:04-24920215,一經本報稽查組查獲立即撤職送辦並公告作廢所有證件及公告大眾決不寬待。
(二)本報採訪工作人員在外違反交通規則被取締時,嚴禁持本報證件向有關單位關說或申請免罰,如有發生歡迎來電檢舉:04-24920215,一經本報稽查組查獲立即撤職嚴辦並公告作廢所有證件及公告大眾決不寬待。
本報專職、兼職駐區執行總監單位主管幹部記者專員核發證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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